甘肃省外国人狩猎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1990年制订,共16条,适用于一切来甘肃省狩猎的外国人和我国对外开放的狩猎经营活动。由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主管。《办法》规定:凡来甘肃省狩猎的外国人必须申报、办理特许猎捕证、狩猎证。狩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狩猎国家二级保护的野生动物, 须向省林业厅自然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局申请。经批准进入甘肃省狩猎的外国人,应按持证所规定的种类、数量和限期(猎场狩猎每次以10天为一期,超过一天另计一期),到指定猎场狩猎。每人每期交纳猎场费100美元。狩猎捕获动物者须交纳猎物费; 狩猎期间, 狩猎者自伤或被野兽袭击身亡,由狩猎者自行负责;狩猎者误伤他人,依我国法律处理;港、澳、台同胞和华侨来甘肃省狩猎,按收费标准60%收取, 其他依本办法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