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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增加教育投入,逐步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提高农村中小学民办教师待遇,根据《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办学经费的通知》精神, 省人民政府决定, 从1991年起,在全省对乡镇企业,基层供销社,林、牧、副、渔业个体专业户和其它经营单位,开征教育费。为了切实做好这项工作,制定了《甘肃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内容包括基本原则,征收的范围和附加率、征收办法、乡镇教育事业费附加的管理使用等条款。解释权属省教育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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