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期基督教的道德观
基督教产生于公元6年至66年,它的前身是犹太教的一个派别。早期基督教是指从公元66年至325年罗马统治者确定其为国教这段时期的基督教,它的伦理思想主要散见于《圣经》的《旧约》及《新约》的《约翰启示录》中。
早期基督教是伴随被压迫者的群众运动出现的,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广大奴隶和平民的呼声,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其道德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赏善罚恶,佑民复仇。《旧约》宣扬神是穷人和善人的保护者,它怜恤穷人的生活,解脱穷人的痛苦,拯救穷人的生命,而对于恶人和不义的富人,它则予以惩罚,使他们无法享受财产,福乐不得长久。对于迫害基督徒的敌人,它要“以眼还眼,以牙还牙”,勇敢无情地复仇,直到将之消灭。早期基督教的这条基本道德原则,是其团结基督徒进行抗恶斗争的一种精神力量。(二)提倡禁欲。早期基督教把禁欲看作是摆脱人生苦恼,无私地追随基督耶稣的必要条件,是衡量教徒道德品质高低的一个重要标志。它认为万事万物都是空的,人生不过是寄旅,转瞬即逝,为了摆脱苦难,就要节制欲望,死亡胜过生活。它所倡导的禁欲并不同于后来基督教所宣扬的禁欲主义,因为它还在一定程度上承认人的正常生活的合理性。(三)期求来世幸福。救世主即将来临,无限美好的天堂即“千年王国”也即将降临,这是早期基督教的一个基本信条。它指出,在天堂中,财产实行公有,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博爱和公正的,只要笃信和跟随基督,来世就可以摆脱痛苦,获得幸福。早期基督教的道德观后来为统治阶级所改造和利用,成了麻庳人民的精神鸦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