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临时工管理暂行办法
甘肃省人民政府1990年4月3日发布的行政规章,共6章,27条,适用于甘肃省境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及公民个人使用的临时工。制定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城乡劳动力的统筹管理,保障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办法》规定:对临时工的使用实行计划管理;凡在兰州市内的一切单位使用临时工,由省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兰外各地各单位使用临时工,由各地州市劳动部门审批;包工队使用临时工, 按隶属关系由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农村劳动力进城务工,必须持有《劳务输出许可证》和《临时务工许可证》;单位或个人招用临时工,必须按照平等、自愿、协商 致的原则,签订劳动合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必须认真保护,其政治待遇与本单位固定工相同,劳保、福利、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违反本 《办法》者,应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