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人民审判机关沿革
甘肃省人民审判机关的历史始于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1935年10月,陕甘宁省苏维埃政府下设县、区政权组织。省、县、区三级政权设裁判部,审理辖区内的刑事、民事案件。1937年5月,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设有边区政府高等法院。边区政府在县政府设审判刑事、民事案件的承审员,后改称裁判员。1942年,在陇东分区的庆阳县和关中分区的新正县设地方法院。1943年4月,在陇东分区设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下辖各县司法处,行使审判权。1949年2月,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改称边区人民法院,各县司法处改称人民法院。随着甘肃全省的解放,1949年9月至12月,全省相继建立起甘肃人民法院及各分区分庭和县人民法院或称司法科。1954年9月,设立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专区(市、州)设中级人民法院, 县 (市、区)设人民法院。自此, 确立省、地、县三级地方人民法院组织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