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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霍姆斯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霍姆斯Homs

城市名。在今叙利亚中部霍姆斯省,靠近奥龙特斯河。原址为埃姆萨古城。罗马时代由世袭的祭司国王统治。公元636年被穆斯林攻占。1516年属奥斯曼帝国。19世纪30年代一度被埃及控制。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划归叙利亚。今为霍姆斯省省会。

霍姆斯1841—1935Oliver Wendell Holmes

美国资产阶级法学家。生于马萨诸塞州波士顿的医师、作家家庭。美国内战期间参加联邦军队,因功晋升中校。后入哈佛大学法学院学习。1867年起在波士顿当律师。1870—1873年任《美国法律评论》的编辑。1882年起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次年任马萨诸塞州高等法院法官、院长,后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达三十年。他以实用主义哲学为理论基础,宣称凡对资产阶级方便或有利的东西就是“正义”。认为法体现于法院的活动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应服从于资产阶级的需要,如果对劳动人民施行让步策略有利于资产阶级,法院就应进行让步;如果镇压有利,就应进行镇压。著有《习惯法》、《法学论丛》等。

霍姆斯1841—1935Oliver Wendell Holmes

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他担任美国法院法官达半个世纪之久。除了在马萨诸塞州法院外,并在美国最高法院任职30年。另外,他还是美国法学界享有盛名的法史学家和法理学家。霍姆斯于1841年3月8日出生于波士顿,1935年3月6日在华盛顿逝世。早年,他在哈佛大学,后参加第二十马萨诸塞州志愿队。1864年退伍,复又进入哈佛法学研究院至1866年。之后,他担任《美国法律论文集》的编辑和《美国法律评论》的编辑。1881年出版的《普通法》一书使他获得法学家的声望,翌年受聘为哈佛大学的菲尔德法律教授。不久,他又谋取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副法官的职位。《普通法》一书的主要思想倾向与他作为学者和法官的观点和方法相一致,即把实用主义哲学运用于法学领域。该书的核心是论证“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一直是经验”的观点。霍姆斯在州法院供职20年,后来成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他坚持法官在政府活动过程中只起有限的作用,法官必须给予宪法条款和议员的斟酌权限以充分活动的余地。在处理劳工案件中,由于霍姆斯不赞成阻止工人为促进自己利益而互相合作,与联邦最高法院多数人意见发生分歧。但当他被委派去联邦最高法院工作之后,又改变了对劳工问题的看法。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被美国社会法学和实在主义法学的理论家们所继承和发挥。


霍姆斯1841~1935Oliver Wendell Holmes

美国实用主义法学的创始人。一生中担任法官之职有半个世纪,除在马萨诸塞州法院任职外,仅担任联邦法院大法官就达30年。此外,他还是美国负有盛名的法理学和法史学家。霍姆斯早年就读哈佛大学,后来参加第20马州志愿队。1864年退伍,复又进入哈佛法学研究院至1866年。继而担任《美国法律论文集》的编辑和《美国法律评论》的编辑。1881年《普通法》一书的出版,使他获得法学家的声望。翌年便受聘为哈佛大学菲尔德法学院的教授。不久又谋取马州法院副法官职位。《普通法》一书的主要思想倾向与他作为学者和法官的观点和方法相一致,即把实用主义哲学运用到法学研究。该书的核心,是论证“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一直是经验”的观点。霍姆斯坚持法官在政府的活动中只起有限的作用,法官必须给与宪法条款和议员的斟酌权限以充分活动的余地。在处理劳工案件中,由于霍姆斯不赞成阻挠工人为促进自己利益而互相合作,同联邦最高法院多数人的意见发生分歧。但当他被委派去联邦最高法院工作之后,又改变了对劳工问题的看法。霍姆斯的实用主义法学,分别被美国社会法学和美国实在主义法学两个派别所继承和发展。霍姆斯生活在美国最后地完成从自由资本主义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变的时期。他在自己将近70个年头的法律生涯中,从实践到理论都率先垂范地紧紧追随这一转变的步伐。所以,他在美国甚至整个西方资产阶级法学界赢得巨大的声望,是不难理解的。

霍姆斯1841—1935Oliver Wendell Holmes

美国法官、实用主义法学创始人。曾任律师、哈佛大学法学教授、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主要著有《普通法》(1881年)、《法律论文集》(1920年)。认为法的生命在于经验,仅法官有立法作用;法律就是法官所作的由外部动因和内部心理要素决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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