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霍姆斯,小奥利弗·温德尔1841—1935Oliver Wendell Holmes,Jr.美国最高法院法官(1902—1932)。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之子。生于马萨诸塞州波士顿。内战中加入联邦军队,曾3次负伤。1864年退伍并入哈佛大学法学院,两年后获得法学博士学位。1867年获准开律师业,并编辑《美国法学评论》杂志。经十余年法学研究,于1881年发表《习惯法》(或译《普通法》)一书,宣称:“法的生命并非逻辑,而是经验。”此命题影响极大。1882年任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后历任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法官和首席法官。1902年由西奥多·罗斯福总统提名为美国最高法院法官,任职30年,91岁退休。编有《霍姆斯法官先生的不同意见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