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役军人的优待和退役安置
依法服兵役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但是,义务总是与权利相联系的,他们履行了服兵役的义务,就自然应该享有一定的权利。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对现役军人的优待就是在某些方面给予他们的权利。通过优待,可以使他们安心服役,解除他们的后顾之忧,也可以调动他们的力量积极投入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同时,也是按劳分配原则的体现。
优待和安置的内容主要有:
(1) 对残废军人的优待和安置。对此类人员,其乘火车、轮船、飞机、长途汽车优先购票并享受减价优待。对参战、因公致残的残废军人,由部队评定等级,特、一等由国家供养终身,并可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不满16岁或16岁以上仍在学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在安排配偶工作、建造住房等方面也予以照顾; 二、三等,除发抚恤金外,家在城镇者,由所在县、自治县、市、市辖区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在农村者,所在地有条件的,则在企事业单位安排适当工作,不能安排的,增发抚恤金。这里的残废,以丧失劳动力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大小来划分,共四等六级: “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需要他人照顾者为特等; 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部分活动需人扶助者为一等; 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日常生活能力受重大影响者为二等甲级; 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能力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日常生活活动能力受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能力稍有不便者为三等乙级”。
(2) 对义务兵及家庭的优待。服兵役是一种无报酬的付出,因此,当公民服兵役后,家中的生活或多或少就会受影响。故而,对于其个人和家属给予优待是合情合理的。其优待的方法多由各地自行规定。一般对家在农村者有两种方式; 一是扶持其家属发展生产,一是发放优待金;对家在城市者,则以发放优待金为主,通常也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原来有工作单位的义务兵,由所在单位发放不少于本人原工资1/2的优待金,二是无单位者,则酌情优待。此外,对义务兵从部队发出的平信,也给予免费邮递的优待。
(3) 对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抚恤。主要是发放一次性抚恤金,当其家属无劳动能力或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护生活的,再定期发给抚恤金。牺牲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经批准称烈士的,包括作战或作战负伤后因伤而亡; 作战致残后一年内伤口复发而亡,在前线任向导、建工事、救护伤员、运输等战勤任务牺牲或在战区守卫重点目标牺牲; 执行革命任务遇害或被俘、被捕后不屈而死 (包括不屈而入狱,在狱中病死的); 为保护、抢救人民生命、国家、集体财产而牺牲,飞行人员战备飞行训练,或执行试飞任务中牺牲,以及情节特别突出,是为后人楷模的。另一种是因公牺牲,包括: 执行工作任务中,遇不可抗拒的意外或突然发病而亡; 因战、因公致残一年后伤口复发而亡; 因职业病、医疗事故而亡; 上下班途中非因本人责任发生交通事故而亡。
(4) 对退役的安置。退役人员分两类,一类是义务兵,其安置原则基本上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但也有特殊情况,又分为三种:
❶农村义务兵,个别要求到爱人所在地安置的,应当允许; 不在户口所在地入伍者,退役后回原户口所在地; 原是普通中学学生的,退役后要求继续学习的,应准予复学,如原校已撤、并,由当地教育部门安排;
❷城镇义务兵,在部队立过功、获大军区以上单位各荣誉称号和超期服役的城镇退伍义务兵,可按现政策、条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入伍时为大中专院校的学生,退伍后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的县市接收。
❸患病退役者: 在服役间患精神病的,退役后视病情送地方医院收容治疗或回家休养,医疗和生活费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负责; 服役间患慢性病退役后旧病复发需医治者,当地医疗机构负责治疗。医疗、生活费,如本人经济困难,由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给予补助。城镇义务兵退伍后,也可能不以义务兵而由街办事处以待业人员对待,这种情况主要有: 在部队犯罪被判刑、被开除军籍、除名或退伍后待分配期间犯罪被判刑的,城镇义务兵退役后等待分配期间,接到分配通知,经多次教育又无正当理由,超过半年不报到上班的、无正当理由不安心服役,坚决要求退伍而作为中途退伍处理的,其服役期不满一年的。超过一年时,则在优先安排服满现役的退伍义务兵后,酌情安置。城镇义务兵退役后,主要安置于全民所有制单位,也可安置到一些县 (区) 属以上条件较好的集体所有制单位。退役人员的另一类为志愿兵,其基本的安置原则也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主要有三种形式:
❶转业。即因服役期满、国家需要调出军队、军队裁员、因战、因公致残或因病不宜继续服役而退役。转业军人由原征集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政府安排工作,特殊情况也可由上一级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安排。其工资级别通常按军龄 (包括入伍前工龄) 计算。8年以上不满15年的为三级,15年以上不满20年的为四级,20年以上的为五级。其经组织批准而随军的家属,随其回地方,由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安置,其住房安排等按转业干部的有关待遇办。
❷退休。即因战、因公致残、积劳成疾而基本丧失劳动力或年满55岁的,办理退休手续而退役。退休军人由原征集地或直系亲属所在地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接收。其所依靠的直系亲属住在农村的,一般回农村安置,但应落实为非农业人口,需建房的,纳入全军干部退休建房计划,由国家下建房指标,按营职以下干部建房标准建房。安置在农村需建房的,可按标准将经费、材料拨给本人,乡、村协助修建,节约归己、产权归己、维修自理; 其生活费、住房、福利、家属工作调动、随军家属安置、子女入学、就业等,按有关军队退休干部的规定办理,基本享受军队退休干部待遇。
❸复员。这里又有两种情况: 一是志愿兵退役后自愿回乡参加农业生产的,应予以支持。鼓励并增发安家补助费; 另一种是志愿兵服役期间家庭发生重大变化,本人坚决退役,持县、市政府证明,经师以上机关批准。对他们的安置按有关规定办,农村来的仍回农村从事农业生产,其他方面则不享受志愿兵转业应享的待遇。志愿兵退伍后也可能按义务兵退伍处理,主要是针对在服役间严重违纪,不宜继续服役或无正当理由坚持提前退役的志愿兵而言。此外,退役军官由国家妥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