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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称“管辖权的移送”。上级法院将某个案件的管辖权交给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下级法院将某个案件管辖权转移给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是级别管辖的补充。中国法律规定,上级人民法院认为案件没必要由自己审理或者下级人民法院审理有困难的,上下级法院之间可将自己的管辖权转移给对方。须符合3个条件: (1) 是法院对已受理案件的移送; (2) 移送案件的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3) 移送发生在有隶属关系的上下级法院之间。上级法院移送给下级法院,下级法院必须服从; 下级法院的移送,须经上级法院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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