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的豁免国家的管辖豁免。主要有:(1) 司法管辖豁免。未经一国的同意,他国不得对外国国家作为被告起诉,也不得对位于其境内的标的物提起诉讼。(2)诉讼程序豁免。即使外国国家放弃司法豁免权,也不能认为所在国的全部诉讼法规对它都适用。特别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不得扣押外国的财产作为诉讼担保,不能强迫其提供诉讼费的担保,也不得作出有损该国国家尊严的其他行为。(3) 强制执行豁免。即使外国国家同意在他国法院作原告,或自愿作为被告应诉,在参加民事诉讼时,未经该外国的同意,法院不得根据判决而对该外国 (包括财产) 实行强制执行。参见 “职能豁免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