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简称澳门基本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正文和附件一《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附件二《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附件三《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以及澳门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图案组成,于1993年3月31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并公布,自1999年12月20日起实施。其立法依据和宗旨是: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与完整,保持澳门的繁荣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此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澳门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该法是我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组成的我国法律体系中,澳门基本法属于我国的基本法律,它是全国性法律,不是只适用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地方性法规。不仅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居民和政权机关要遵守,而且全国公民、各级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都有贯彻执行的义务。澳门基本法是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制度的法律,是澳门特别行政区各项立法的基础。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任何法律、法令、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均不得同澳门基本法相抵触。澳门基本法虽然要到1999年12月20日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才正式生效,但在澳门政权交接的过渡期内,它不仅可以使澳门居民更清楚地把握未来,达到安定人心的目的,而且还可以作为友好合作平稳过渡的导引,指导和推动各项衔接事务的顺利进行。澳门基本法的主要内容是:正文分序言和9章,共145个条文。序言记叙制定澳门基本法和设立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历史背景、政策考虑和宪法依据。第一章总则规定指导在澳门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和政策的基本原则,包括国家统一及不可分割的原则;高度自治的澳人治澳原则;保持原有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50年不变的原则;澳门特别行政区所实行的制度和政策均以澳门基本法的规定为依据,其所制定、实施的法律包括予以保留的原有法律均不得与澳门基本法相抵触的原则等。第二、七、八、九章主要调整中央对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管辖和授权其依法实行高度自治而产生的相互关系,明确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央人民政府直辖的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有关国防、外交、主要官员任免、全国性法律的实施、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下的管治、澳门基本法的解释和修改等均属中央管辖的事务。澳门特别行政区当地的立法、司法、行政、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以及与其有关的对外事务,授权其高度自治,中央不加干预。第三章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在规定澳门居民范围的同时,概括地规定澳门居民所享有的政治权利和自由、人身权利、财产权利、诉讼权利、文化和信仰权利以及其他社会权利和自由等,并集中阐述保障自由和权利的法律原则和有关规范。第四章政治体制,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政权制度,以及行政长官和立法、司法、行政各机关的性质、地位、组织、职权、活动程序、相互关系的准则。第五章经济与第六章文化和社会事务,确立澳门特别行政区处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的基本制度和原则。三个附件除列举将在澳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外,还具体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立法会的产生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