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固定资产折旧范围
计提港口固定资产折旧的界限。根据我国财政部1984年《国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试行条例(草案) 》的规定,凡生产使用中的固定资产,除土地外,都要按规定的折旧率和固定资产帐面原值按月计提折旧。对土地,役畜,未使用和不需用的固定资产,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因购置不当,生产不需要,严重毁损,或因停产、转产、基本建设、技术改造而拆除的房屋、设备,连续停工一个月以上的企业,在停工期间未使用的设备,可不计提折旧。交通部现行规定,交通部直属海港企业的港务设施,也不计提折旧。但对房屋、建筑物不论使用与否,以及季节性停用或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仍要提取折旧。采用综合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企业,已达到原定使用年限仍在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可继续提取折旧。以先进设备替换落后设备,经企业主管部门审定,同级财政机关批准,未达到原定使用年限而报废的固定资产,可以补偿折旧。采用个别折旧率或分类折旧率计算折旧的企业,已经提足折旧额的固定资产,不再提取折旧,但对提前报废而尚未提足折旧额的固定资产,应补提折旧额。月份内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对月份内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按规定提取折旧。季节性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全年应提折旧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