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
为及时、公正地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规定。1997年3月26日,国务院以农业部令第13号通过了 《渔业水域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程序规定》,自1997年3月26日起施行。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应当接受渔政监督管理机构 (以下简称主管机构) 的调查处理。各级主管机构调查处理渔业水域污染事故适用该 《规定》。共4章,分为总则、污染事故处理管辖、调查与取证、处理程序。《办法》 规定,地 (市)、县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的较大及一般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省 (自治区、直辖市) 主管机构依法管辖其监督管理范围内直接经济损失额在百万元以上的重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管辖或指定省级主管机构处理直接经济损失额在千万元以上的特大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和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主管机构在发现或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做好下列工作:
❶填写事故报告表,内容包括报告人、事故发生时间、地点、污染损害原因及状况等。
❷尽快组织渔业环境监测站或有关人员赴现场进行调查取证。重大、特大及涉外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应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上一级主管机构报告。
❸对污染情况复杂、损失较重的污染事故,应参照农业部颁布的 《污染死鱼调查方法 (淡水)》 的规定进行调查取证。因渔业水域污染事故发生的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向事故发生地的主管机构申请调解处理,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