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 居住居(家~;分~;都居) 住(住坐;住居) 宅(宅居) 宫 栖(栖住;两~) 巢 处(歇处) 止(留止) 安顿 歇落 帝王居住:宸居 宸宇 居其地而食其土之产:食毛践土 践土食毛 选择地方居住:卜居 择居 择邻而居:买邻(千金~) 相邻而居:比邻 居住邻近:鸡犬相闻 另居一处:别居 纳妾别居:藏娇 斋戒别居:斋居 停留居住:居留 留居 延留 淹驻 舍止 游览居留:游居 寄放,留居:漈(漈留) 寄留 委屈居留:屈处 废为庶人,居留原籍:锢籍 长久居住:久住 长住 永住 居住俭朴:土阶茅屋 土阶茅茨 穷困,住着破旧简陋的房屋:空室蓬户 居住分散:散居 居住条件优越:广厦细旃 广夏细旃 枯燥无味地居住:枯住 居民居住情况复杂:五方杂处 五方杂聚五六杂厝 居无常处:游牧 不定居:浮寄 (较长时间地住在一个地方:居住)
另见:组成 安家 住地 住房 居处 居室 迁居 隐居 居住地 ☚ 居住 在某地住 ☛ 别居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停止共同生活,免除夫妻间的同居义务,但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制度。起源于中世纪基督教的教会法,是禁止离婚主义的产物。当今别居已被视为离婚的主要依据之一。很多资本主义国家的离婚法已把夫妻别居达一定期限作为法定的离婚理由。别居按时间划分,有永久别居、不定期别居和定期别居; 按程序可分为协议别居和司法别居。目前,有的国家确认别居制度与离婚制度同时存在,如比利时、英国、北欧某些国家以及美国的一些州; 有的国家只实行离婚制度,不承认别居制度,如日本、苏联、东欧、美国的少数州等; 有的国家把夫妻事实上分居或实行别居达一定期限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如法国、意大利、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 有的国家则规定判决别居满一定时期后得依法改判离婚,如法国、荷兰、美国统一结婚离婚法等。中国未设立别居制度,但承认事实上的分居。198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3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准予离婚。 别居又称“分床分食制”。指解除夫妻之间的同居义务而保持其婚姻关系的法律制度。起源于宗教法规,是禁止离婚的产物,以用于补救禁止离婚的不足和缓和夫妻矛盾。现代也有一些实行离婚制度的国家仍采用。别居期间,双方不得与他人结婚,否则为重婚。法、英、美等国均有此制。许多国家包括我国未设此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