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宅子无证据案
南宋年间,李三之子李五赴官称自己乃为饶操之子。据李五供,其母原是怀孕之后,被饶操之妻逐出家门,嫁给饶操仆人李三的,现今要求归宗。饶操因无亲子,立养子应申,同族之人不平,当官府取证时,族人有证是,也有证非的,县衙为证据所惑,终不能断,便请示于范西堂,范以为,饶操本无亲子才立养子,倘有庶出之子,怎么可能连子带母一同逐出,而不亲自抚育,这不合一般人情;李五有何证据称己为操子,依照法律:“诸别宅之子,其父死而无证据者,官司不许受理,”现在饶操夫妇均已身故,李五没有证据,更何况李五已年逾二十,李三身为仆人,二十年间,往来于饶操之家,主仆之分森严,若李五是操子,又何必如此这般。饶操族人若行公道,为何不于操在之日,正父子之名,而于操死之后,乘机诋毁,族义之薄于此乃见。为此断“李五勘杖一百,编管邻州。李三本是饶操地客,押出县界,有词决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