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诉讼
指由中国法院受理、审判和执行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刑事案件的诉讼程序。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涉外因素包括: 1、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或国籍不明的人; 2、争议的财产、特别是在外国的不动产; 3、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消灭存在于外国的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5编对涉外民事诉讼程序作了特别规定,以维护国家主权作为涉外民事诉讼一般原则的核心,确定了优先适用特别规定原则、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原则、对等原则、司法豁免原则 (即根据中国法律和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人民法院依法承认有关外国人、外国组织和国际组织的司法豁免权,对其提起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信守国际条约原则,适用中国通用的语言、文字的原则,委托中国律师代理诉讼的原则。处理涉外经济纠纷,一种是通过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另一种是仲裁,由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中国的涉外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所属的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海事仲裁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即外国人在中国管辖区域内的犯罪,都应按中国刑事诉讼法进行诉讼。该条同时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