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hǎi shàng bǎo xiǎnморскóе страхов ние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对海上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一种补偿方法。海上保险按可保利益可以分为船舶保险;货物保险;运费保险;期得利益保险;责任保险和海洋资源开发、勘探的各项设备、利益和责任保险6大类。海上保险就是通过分散危险的途径,为受损方提供经济保障,使之挽回经济损失,从而保证国际贸易、经济合作和国际航运的正常进行。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都以书面合同形式明确海上保险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海上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风险,基本上限于海上风险,但经双方协议或按照商业习惯,也可以扩展到与航海有关的内河或陆上发生的风险,甚至包括因战争引起的风险。迄今为止,还未制定有关海上保险的国际公约。由于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在国际上影响很大,一直被海上保险界直接或间接地援引使用。 海上保险保险人承保海上船舶、货物及其他有关利益和责任因遭受海上意外灾害事故造成的损失的保险。现代保险起源于海上保险。目前海上保险的种类主要有: (1) 货物运输保险; (2) 船舶保险; (3) 运费保险; (4) 保障赔偿责任保险;(5)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 海上保险见“法学”中的“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按保险契约由保险人对船舶、货物或运费因海上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被保险人经济补偿的一种保险。通常认为属海商法范畴。按保险标的不同可分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和船东责任保险等;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战争险等。
海上保险财产保险的一种。凡发生于海上的一切事故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失时,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包括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船东责任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等。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亦称“海上运输险”。水上保险的一种。指由保险人按约定对保险标的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发生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给予补偿的一种保险。海上保险涉及到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前者是收取保险费并按约定补偿对方损失的当事人; 后者是交付保险费并按约定取得损失补偿的当事人。按保险标的的不同,海上保险可分为船舶保险、货物保险、运费保险、责任保险等种类。海上保险的险别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等主要险别和战争险、破损险等附加险别。不同险别之下,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也不相同。被保险人可自行选择投保的主要险别,并可同时投保附加险别。海上保险可以分散海上运输中各种风险造成的损失,有利于海上运输业的发展。 ☚ 海商法 海上保险单 ☛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亦称“水险”。财产保险的一种。以同海上运输有关的财产、利益或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按照双方同意的方式和程度,补偿由于海上风险造成的损失的一种保险。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业中最为古老的险种,是现代保险的起源。海上保险萌芽于地中海沿岸的共同海损分摊制度和船舶抵押借款制度。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产生于意大利,但海上保险的发展却是在英国。目前中国海上保险的种类主要包括: ❶货物运输保险; ❷船舶保险; ❸运费保险; ❹保障赔偿责任保险,包括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保险、保障和赔偿保险; ❺石油开发保险。 海上保险水上保险的一种。亦称“海上运输保险”。指在海上运输过程中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如因海难或其他意外事故而造成损失) ,由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的保险。就保险标的而言,可分为船舶保险、货物保险、运费保险、船舶所有人责任保险和再保险; 就保险责任范围而言可分全损险、基本险、综合险等,常将两者结合起来投保。如船舶的全损险,货物的综合险等。在海上保险中,规定的保险合同条件叫保险条款,有关船舶保险的条款称作船舶保险条款,有关货物保险的条款称作货物保险条款。而这些条款中还有各自的基本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基本险条款是保险契约的根本条款,这些条款都附在各种保险单的背面。附加险条款是根据约定补充的条款,因此它是有关变更基本险条款或超过基本险条款的,是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附加险条款优于基本险条款适用。这种条款,一般按双方约定的损害赔偿范围,事先由保险人印成条文,贴在基本险条款上。 海上保险俗称“水险”,财产保险的一种,凡在海上发生灾害事故,特别是航海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此而引起的责任和费用,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我国的 《海商法》对海上保险定义为: “海上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有关航海事故 (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 所引起的损失或责任负责赔偿,而由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合同。”海上保险是现代保险业中最为古老的险种,它是现代保险的起源。保险史的研究表明早在远古时代世界许多地方就已经产生了海上保险的萌芽。最为有名就是地中海沿岸的共同海损分摊制度和船舶抵押借款制度。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产生于意大利,但海上保险的发展却是在英国。在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一直执世界海上保险的牛耳。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贸易、运输扩展到内陆,现代海上保险保障的范围已经延伸到内河或陆上的风险责任,它超越了传统的水险范畴。目前海上保险种类包括: ❶货物运输保险: 承保海上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的意外灾害事故损失; ❷船舶保险: 承保各种类型的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修建期间遭受意外灾害事故的损失; ❸运费保险:以运费为标的,承保船东或租船人因船舶遇灾后无法收回运费的损失; ❹保障赔偿责任保险: 由船东互相组织 “保赔协会”办理的在会员之间相互保障的补偿形式。保障赔偿责任保险分两种,一种为油污和其他保赔责任保险,另一种为保障和赔偿保险。 ❺石油开发保险: 主要对海上石油开发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予以保障,它兼有财产保险、工程保险和责任保险性质。 海上保险/水险/非水险/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一般附加险/普通附加险/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特别附加险/交货不到险/进口关税险/拒收险/舱面险/甲板险/黄曲霉素险/出口货物至香港(包括九龙在内)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特殊附加险/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海上货物运输罢工险/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活牲畜、家禽的海上、陆上、航空运输保险/驳运险/虫蛀险/融化险/进口货物保险/陆上运输货物保险/航空运输货物保险/邮包运输保险/远洋船舶保险/远洋船舶全损险/远洋船舶一切险/远洋船舶失踪/远洋船舶定期保险/远洋船舶航程保险/远洋航程保险/远洋船舶建造保险/远洋船舶停航损失保险/远洋船舶修理人责任保险/港内停泊保险/核能运输赔偿责任保险/远洋污染保险/远洋运费保险/远洋租船费保险/远洋运费保险的承保方式/远洋船舶费用保险条款/远洋运费(碰撞)保险条款/远洋运费(疏忽)保险条款/集装箱保险/集装箱战争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海上石油勘探作业船保险/井喷控制费用保险/重钻费用保险/平台钻井机保险/海上石油开发溢油、污染损失和费用保险/海上石油开发工程建造险/油污赔偿责任保险/油管保险/钻井船一切险/海上移动性钻探设备保险/平台保险/保赔险、承租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超额责任保险/海上损失/共同海损/单独海损/实际全损/绝对全损/推定全损/共同海损的共同安全派/共同海损的共同利益派/海水损失/陆上危险/外来风险/海上风险/海陆混合风险/海上保险事故/不可抗力/船舶吨位/船舶总登记吨/船舶净登记吨/共同海损牺牲/共同海损费用/共同海损分摊/摊水/共同海损合约/共同海损担保/不可分割协议/共同海损理算/共同海损补偿/共同海损的分摊价值/共同海损费用保险/共同海损代替费用/海事律师/海事赔偿责任限制/海事报告/货损检验/联合检验/委付/对承运人的求偿权/海上保险的默示保证/海上保险合同/预约保险/开口保险/流动保险/英国S. G保单/劳合社船舶货物保险单/伦敦保险协会货运险新条款/伦敦协会船舶险新条款/美国协会货运险条款/美国协会船舶险条款/仓至仓条款/运输条款/运输终止条款/延展条款/“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合理措施条款/“船舶碰撞互有过失”条款/3/4碰撞责任条款/碰撞责任条款/单一责任/抵轧责任/交叉责任/承运人不能受益条款/不得减免承运人责任条款/无受益条款/承认适航条款/驳船条款/战争注销条款/船舶出售条款/水面协议/受托人条款/红条款/特别声明条款/施救费用条款/诉讼及营救费用/损害防止费用/放弃条款/姐妹船条款/修理招标条款/疏忽条款/黄金条款协定/无惯例扣减条款/未修复损失条款/船底油漆条款/船员工薪给养条款/海运条款/仲裁条款/退费条款/增值条款/推定全损条款/航空危险/航空保险/飞机机身保险/飞机一切险/飞机飞行及滑行除外一切险/飞机飞行除外一切险/起飞和降落风险/滑行风险/地面风险/吸入/飞机坠落/飞机失踪/飞机抛弃行为/劫持险/战争、劫持险/停航退费/年终退费/7 0/30费率公式/飞机旅客法定责任险/飞机公众责任保险/飞机第三者责任保险/飞机机组人员人身意外险/飞机试飞保险/飞机营运损失保险/航空预期利益保险/飞机损失补偿条款/飞机部件条款/搜索救助费用/飞机地面及飞行一切险/飞机运输保险/航空运输一切险/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声明价值附加费 ☚ 供电、供水、供气设备 海上保险 ☛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亦称“水险”。按照约定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因海上风险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或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给予赔偿的保险。是现代保险业中最为古老的险种,是现代保险的起源。现代形式的海上保险产生于意大利,盛行于英国。随着海上贸易的发展,现代海上保险的保障范围已延伸扩展至承保内河、陆上或航空风险。主要包括: ❶货物运输保险。承保海、陆、空运输工具载运的货物,由于在运输过程中遭受灾害事故所致损失。 ❷船舶保险。承保各种类型的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修建期间遭受意外灾害事故的损失。 ❸运费保险。承保船东或租船人因船舶遇灾后造成的运费损失。 ❹保障赔偿责任保险。由船东“保赔协会”为其成员提供的相互保障的责任保险。 ❺海上石油开发保险。主要承保海上石油勘探开发过程中的各种风险,兼有财产险、工程险和责任险的性质。 ☚ 海上保险 水险 ☛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海上特定领域内的一种保险。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投保的保险标的遭受约定的有关航海事故(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损失或责任的赔偿。现代海上保险是航运事业和对外贸易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发展航运事业和促进对外贸易具有重要作用。目前我国保险业经营的海上保险业务,主要有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海上船舶保险、保障与赔偿责任保险、海运集装箱(定期)保险、海上石油开发保险等。 起源和发展 在各类保险中,海上保险起源最早,历史最长。早在远古时代,世界上许多地方就出现了海上保险的萌芽,其中最为著名的就是地中海罗德岛制定的共同海损分摊原则。在那时,航海被认为是一种冒险,当船舶遇到大风大浪时,抛弃货物减轻船舶载重是经常采用的一种有效的应急措施。为使被抛弃的货物能从其他受益人方面获得补偿,地中海沿岸的航海商人确立了“一人为众,众为一人”的原则。这个原则被公元前416年罗地安海商法所吸收,并正式规定:“凡因减轻船舶载重而投弃入海的货物为全体利益而牺牲者,须由全体受益方分摊归还。”大约在公元前800~700年间,意大利和地中海沿岸城市流行将船舶、货物作为抵押,向当地商人进行借款以资航海所需开支费用。这种借款制度规定:“如船舶在航行途中遇难,其借款可依损失程度免去一部或全部”。由于这种借款的债权人要承担航行途中的风险,所以借款的利息是很高的。除正常利息外,其余部分实质上则成为补偿贷款人承担风险的代价。通过船舶、货物抵押借款所形成的危险转嫁,是今日海上保险的雏型。而现代海上保险,则是由意大利流传至西欧各地。1318年意大利著名的“巴第”公司曾在英国伦敦伦巴第街租借地皮进行露天交易以及兑换和保险。15~16世纪,随着新航线的开辟,使欧洲商人的贸易范围空前扩大,海上保险也得以迅速发展。17世纪后,由于英国大力发展航海事业和进行大规模的殖民地掠夺,日益成为占有垄断世界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务优势的殖民帝国,这也给英国商人开展海上保险提供了有利条件。从那时起,伦敦保险市场成为世界保险业的中枢,直接垄断国际海上保险业务达几个世纪之久。自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形势变化,海上保险业的重心渐趋分散。但英国的海上保险市场,尤其是劳合社对国际海上保险仍有较大影响。 随着各国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利用海上资源的开发,海上保险的内容和形式都处于不断扩大和完善之中。海上保险的种类,已由承保船舶、货物、运费三种,逐步扩展到承保船舶建造、海上作业和海上资源开发以及与之有关的财产、责任、利益等。当前海上保险所承保的危险已不限于原先固有的海上危险,还承保包括与航海贸易有关的内河、陆上以及航空运输的危险和各种联运工具引起的责任,甚至包括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海上保险承保的标的已由物质财产逐步扩展到负责与之有关的非物质的利益、责任等等。如石油开发保险中的租金、承包费用以及船东保赔责任等等。曾在全世界各地广泛流行200多年的劳合社保险单条款格式已于最近彻底改变了原先依附于S.G保险单格式的传统做法,在形式上完成了一套独立的、自成体系的新保险单条款格式的根本改革。 海上风险 也叫海难,是海上保险所承保的基本风险。主要是指海上偶然发生的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这类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应与海的特性有密切联系,而且是由不可预料的或不可抗拒的原因所造成的。属于海上风险的事故通常有以下几种: ❶恶劣气候。是指海上发生狂风暴雨,造成船舶颠簸、引起碰撞、沉没或导致舱内货物相互挤压、破裂与渗漏等损失。 ❷搁浅。是指船底同海底、浅滩或礁石接触并搁住相当时间不能行走,搁浅必须是事先没有预料到的意外事件,如属于正常退潮发生的搁浅以及某处浅滩经常易发生的搁浅,都不能作为海难论处。 ❸触礁。是指船底擦过暗礁或其他障碍物而行,情况严重时可能触穿船底或由此引起翻船事故。 ❹沉没。是指船身沉入水中并已失去继续航行能力。 ❺破船。是指船舶被风浪冲击驱向岩礁、遭撞击所致的破裂或失去船舶原有状态,事实上“恶劣气候”也可能导致此项损失,因此,我国未将“破船”单独列为海难事故。 ❻碰撞。按照传统习惯碰撞只是指船与船的猛力接触,不包括船舶碰撞码头,浮标以及其他固定物体,但船舶与信号船或他船锚链以及可能捞救的沉船相撞,也可视为碰撞。目前,船舶碰撞范围已扩展包括与船舶或其他运输工具及水以外任何物体的猛烈接触。 ❼船舶失踪。是指从得到船舶最后消息的地点到达目的地所需合理时间内,船舶没有到达也没有得到它的消失,但是构成船舶失踪的合理时间各国并没有统一规定。 ❽海水损失。根据英国海上保险习惯,只要由于海上不可预料的海水损失即可构成海难。事实上,海水损失通常由其他海难事故引起,故我国没有对此单独列为一项危险。 外来风险 是海上保险承保的危险。这类风险主要是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额外危险,一般与海上风险无关。外来风险只限于在货物运输进程中可能发生,但不是必然会发生的危险。例如:失火、偷窃、雨淋、沾污、渗漏、破碎等等。 海上损失 是指由海上保险承保危险所造成的损失。保险保障的海上损失可分为: ❶实际全损,也叫绝对全损。一般说,构成实际全损有四种情况,即:保险标的物已完全灭失;保险标的物已丧失;保险标的物失去原有用途已无商业价值;保险船舶或保险货物随船舶失踪渺无音讯。 ❷推定全损。一般有以下几种解释:保险标的物的实际全损似无法避免;为避免实际全损需付出的代价(包括修理费用或续运至目的地费用等),将大于保险标的物本身价值;在具备上述条件下需由被保险人提出合理委付,将其受损的保险标的物的权利让渡给保险人,才具有推定全损效力,以获得全损处理。保险人可以接受委付,也可以不接受委付,但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此项决定通知被保险人。 ❸部分全损。指: 同一保险单上分别载明保险标的物时,其中一类发生全损;装卸转船时整批货物中有一件或数件货物发生全损;使用驳船分批驳运时,载于同一驳船上的货物发生全损等等。 ❹部分损失。凡保险标的物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任何情况,都属于部分损失。部分损失有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的区别。单独海损是指保险标的物因保险事故发生所引起的非共同海损损失,此项损失与共同海损相比,它不是由于故意行为的结果。应属于各财产所有人各自单独承担的损失。共同海损是指因解除承保危险威胁船、货共同安全,而由船方有意采取合理措施直接引起的结果、此项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共同海损费用支出,应由各利害关系方共同分摊。 费用损失 是指由于被保险货物遭受保险事故后,为了抢救受损货物或为减少、避免货物损失所产生的费用以及确定货物受损程度所支付的估损费用等。可以列为海上保险保障的费用损失,主要有以下几种: ❶施救费用,亦称施救整理费用。属单独费用性质,它只是为了保险标的的单方利益,由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雇佣人或关系人等对受损标的采取各种抢救、防护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但不包括第三者自动救助所支付的报酬。施救费用作为保险契约的一项补充,其赔偿允许在被救货物的范围内,以不超过另一个保险金额为限。 ❷救助费用。是指船、货在海上遭受保险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自动采取救助行为,因获救而由被救助方所支付的报酬。此项救助,通常采用无效果无报酬原则,救助费用应由被救的船、货方分摊。 ❸特别费用。主要指运输工具在海上遭遇海难后,在中途港或避难港把保险货物起陆,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费用。 ❹额外费用。是为了证明损失索赔成立而支付的费用,诸如:检验费用、估损费用等。此项费用不得与保险货物的损失金额合并计算作为达到或超过免赔额的规定,提出索赔。如由保险人指示而进行的有关费用,则不论损失索赔是否成立,保险人有责任负担此项额外费用。 ☚ 木排、竹筏保险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 ☛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亦称“海洋运输保险”。对海上的财物、费用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以及对海上事故责任承担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海上保险属于海上特定范围的保险。它兼有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两类性质。海上保险的保障是不断扩展的,表现在标的上,已经从原来的船舶、货物及运费,扩展到海上的固定设备。如海上石油勘探设备、钻井平台及海洋资源开发的各种设备。范围的扩展,已经从海上延伸到内河、陆上,其辅助工具不只海船,还包括驳船、内河船以及陆上的汽车、火车等。对象的扩展,已经从原来的财产物资,扩展到各种费用责任。 ☚ 登山保险 海上运输保险 ☛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主要是承保船舶、货物等海上运输财产的损失,包括它们的有关利益如运费损失。 ☚ 财产保险主要险种 内陆运输保险 ☛ ☚ 集装箱固定费用 保险术语 ☛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组织社会力量来补偿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船舶和货物损失的一种互助性业务。海上运输具有特殊的风险,发生意外事故,遭受自然灾害的可能性远比其他运输方式遭遇风险的可能性要大,所以海上保险更具有重要意义。它根据分散风险,平均负担的原则,用社会力量来弥补个别的损失。海上保险包括船舶保险、货物保险、运费保险、期得利益保险和责任保险五类。海上保险可使船舶和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所受的意外损失得到补偿,因而有利于促进对外贸易运输的发展,并有助于远洋航运企业和外贸部门加强经济核算和企业经营管理。 ☚ 殷琪玛利船东免责保险条款 被保险人 ☛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marine insurance亦称“水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保险人按照约定,对被保险人在海上的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海上保险的主要种类有: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船东责任保险、石油开发保险等。 ☚ 损失率 医疗保险 ☛ 海上保险 海上保险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海上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财产及其利益损失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是财产保险的一种。海上保险按保险对象的不同可分为: (1)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海上运输工具运载的货物在整个运输过程中 (包括扩展内陆、内河等),所遭受的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2) 船舶保险。承保各种类型的船舶在航行、作业、停泊和修建期间,所遭受的灾害事故所致的损失。(3) 运费保险。承保船舶因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而造成的运费损失。(4) 保障赔偿责任保险。主要由船东互助组织“保赔协会”办理,承保一般船舶保险不予承保的责任。如船东在航运过程中,因事故或船东责任而引起的经济损失,包括各项费用和应由船东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目前国际保险市场上,很多保险公司也办理这种保险。(5) 海上石油开发保险,承保海上石油开发过程中各种财产遭受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 ☚ 共同海损 附加险 ☛ 海上保险maritime(/marine)insurance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