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转税类
指在生产和流通领域收入形成过程中对国民收入发挥调节作用的税收。有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4种。
增值税 是对企业生产销售的产品扣除其外购货物(或劳务)价值后,仅就其增加的价值征收的税。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凡在我国境内从事生产和进口应纳增值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安徽省从1982年开始试行征收,到1987年底,全省在以下范围先后开征了增值税,包括机器机械及其零配件、农业机具及其零配件、日用机械、日用机器、电子产品、纺织品、玻璃、陶瓷、搪瓷制品、钢坯、钢材等行业和产品。税率为8—43%,以14%居多。
产品税 是对从事生产和进口属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就其产品的销售收入额和规定的税率,或者产品数量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税。计税依据主要是产品销售收入的金额,收购支付的金额和进口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的金额。1984年10月,安徽省依照统一税法开征。产品税一般采用比例税率,税率从3%到6%不等。产品税减免较多,除统一规定的黄金、计划生育用品以及利用工业废渣、废液、废气生产的产品等予以减免税外,省税务局被授权对某些特定项目或个别生产单位纳税确有困难的,给予定期的减免税照顾。
营业税 是对除工农业产品生产环节以外的商业、服务、交通、邮电和金融保险等工商营利单位按营业额所征的税。营业税的计税依据一般包括商品零售收入的金额、商品批发、调拨销售收入减去购入原价的差额。交通运输、邮电通讯、建筑安装、金融保险、公用事业、出版业、娱乐服务业的营业额,出售建筑物、转让土地使用权和经济权益的收入金额。安徽省于1984年根据统一税法的规定,在全省范围内征收营业税,分行业适用不同的比例税率。商品零售、饮食业的税率为5%;修理、修配业为3%;商品批发和代理购销、介绍服务业、舞厅、弹子房、卡拉OK等特殊娱乐业,临时经营等的税率为10%。
城市维护建设税 是对缴纳增值税、产品税和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专用于城市维护建设的一种税。根据统一税法的规定,安徽省于1985年1月全面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纳税人所在地的差别,分为3种,即纳税人在省、地辖市市区的为实纳增值税、产品税、营业税的7%,在县城、建制镇的为5%,其余为1%。
以流转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流转税课征的流转额主要有两种:(1) 商品流转额,即商品交换的金额。对销售方来说,是销售收入额;对购买方来说,是商品采购金额。(2) 非商品流转额,即各种劳务收入或服务性业务收入的金额。流转税都是以商品流转额或非商品流转额作为计税依据,在生产经营及销售环节征收。征税收入不受成本费用变化的影响,只随价格的变化而变化。我国现行的流转税类有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四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