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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名辞。即指让他人告本宗高祖父母、曾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及未嫁族姊妹,又外姓中为中表兄弟、岳父母以上宗亲。其所告罪实,被告减所告罪一等处罚。《元史·刑法志四》: “诸教令人告缌麻以上亲,及奴婢告主者,各减告罪1等。若教令人告子孙,各减告罪2等。其教令人告事虚应反坐,或得实应赏者,皆以告者为首。教令为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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