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兰行政诉讼法波兰规范行政诉讼制度的基本法律。修订颁布于1980年。该法对行政诉讼的基本含义、起诉资格以及当事人的资格作出规定,并列举了可以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20类行政决定,包括: 建设与城市规划,价格、费用与酬金,身份证与国籍,住房和土地资源,自然资源和能源的管理、税制、征税和关税 (不包括对国营企业的征税),教育、文化、艺术活动和文娱活动,农业,从事合法活动和正当职业的权利,劳动和社会服务,工业、服务业和其他类似的经济领域等。该法还规定了最高行政法院的活动程序、权限、原则,作出判决的根据和理由,对最高行政法院活动的监督等。该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对行政决定以更加广泛、有效的申诉权,从整体上加强了个人的地位,维护了公民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