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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法律本地化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法律本地化

法律本地化

过渡时期三大问题之一,指将延伸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法律,经过澳门本地立法机关的修订,变成澳门本地立法的过程。长期以来,澳门被葡萄牙实际占领,葡萄牙的主要法律被延伸适用于澳门,澳门本地立法十分薄弱。1974年以后,葡萄牙虽然放弃殖民政策,重新给澳门定位,并自觉减少直接或间接对澳门立法,扶持澳门本地的立法力量,使澳门本地立法有一定的发展。但是,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澳门至今仍在实施源自葡萄牙的法律。独立于葡萄牙法律体系的澳门法律体系仍未建立。最迟至1999年12月20日起,澳门现行的源自葡萄牙的法律将全部终止生效。因此,有必要将延伸适用于澳门的葡萄牙法律本地化,使之成为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根据中、葡双方达成的共识,澳门外来法律本地化的工作,可以分为5个阶段: (1) 清理。统计和清理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法律,是法律本地化工作得以有序进行的前提。从1988年起,澳葡政府即成立立法事务办公室,着手这方面的工作。据统计,自1910~1994年期间,在《澳门政府公报》公布过的在澳门实施的、规范性、有约束性的法律和法规有1623项。(2) 分类。源自葡萄牙的法律,由于年代久远,相当一部分已经过时,跟现实社会脱节,有些则带有浓厚的殖民色彩,或者根本不适合澳门的实际需要,没有必要本地化。因此,分类的目标是将那些需要本地化的法律区分出来。澳葡政府立法事务办公室经征询、综合政府各部门的意见后,初步认为需要本地化的法律有265项,有可能增至300项左右。(3) 翻译。将葡萄牙文法律翻译成中文。(4) 修订。按照澳门的法律地位和实际需要对法律加以删除、修改和补充。修订法律时应该注意掌握三个标准: 第一,要与联合声明和澳门基本法相衔接。凡是带有殖民色彩的法律及其条文、用词等,都必须删改,以符合澳门的法律地位。第二,要从澳门的实际出发。那些既不体现澳门居民的意志,也不反映澳门的实际情况和需要,难以被澳门居民认同和接受,在澳门实际发出的影响亦有限的法律,必须修订,以切合澳门的实际需要。第三,要满足法律现代化的要求。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法律,大部分是在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制定的。许多内容陈旧过时,没有伴随包括葡萄牙在内的世界各国法律现代化而现代化。很明显,这些陈旧的外来法律,内容必须更新,跟上各国法律现代化的步伐,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5) 过户。由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对经修订的外来法律通过立法程序予以确认,使之改变身份,成为澳门本地立法机关自行制定和适用的法律。1974年以来,葡萄牙在扶持澳门本地立法方面做了一些工作,葡萄牙在放弃殖民政策后制定的 《澳门组织章程》中,赋予澳门地区 “立法自治权”,并承认澳门本地立法与葡萄牙同类立法属于相同的效力层次,确认: 当葡萄牙制定并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法律与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定不一致时,所涉事项若不属于澳门地区专有权限,则以葡萄牙法律为准;若属于澳门地区专有权限,则以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为准。据此,葡萄牙已经确认澳门本地立法的独立地位。1987年联合声明签订后,澳门法律本地化的工作也取得一定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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