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作出决定的行为
须采取以下方式:(1)如该等行为系对诉讼程序的标的作出最后确认者,以判决为之;(2)如该等行为系对诉讼程序进行中出现的问题作出认定的,或系在不属上项所指的情况下使诉讼程序终结者,则以批示作出;(3)如属由合议庭作出的决定,则以合议庭裁判作出。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一律以批示方式作出。上述各项作出的决定均须说明理由。诉讼行为必须在工作日及司法部门办公时间内,且在非法院假期期间作出。但与被拘留或被拘禁的嫌犯有关的诉讼行为,或对保障人身自由必要的诉讼行为不在此限;侦查行为与预审行为,及预审辩论和听证行为,如主持人批示确认这些行为对完成诉讼程序有益处的,亦可不受上述时间的限制。讯问嫌犯不得在零时至六时之间进行,否则无效。但在拘留后随即讯问不在此限,作出任何诉讼行为的时间为5日,以确保诉讼行为不致拖延。办事处每月将出现超逾上述期限的情况列表上报于法院院长及检察长。法院院长及检察长自收到该表之日起10日内,将该表连同导致延误理由的陈述,送交有纪律惩戒权限的实体给予处理。司法公务员须在2日内缮立诉讼程序的书录及制作发出命令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