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商标法1803年法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商标法,即 《关于工厂、制造物和作坊的法律》。但该法仅在法国部分地区适用。1857年,法国制定了 《关于以使用原则和不审查原则为内容的制造标记和商标的法律》,从而成为最早的全国统一的商标法。该法在1964年作了大幅度修改,改名为《关于以注册原则为内容的商标和服务标记的法律》。现行的商标法是1975年6月30日颁布的《法兰西共和国工业、商业或服务业标记法》。共39条。该法规定商标的条件为具有识别性。并规定不能作为商标注册的有: (1)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习俗的图形、文字; (2) 国旗、国徽、纹章、勋章及一些官方标记; (3)红十字或日内瓦十字图形; (4)直接表示商品性质、用途或带有易于惑众的字样者。商标侵权行为有: (1) 伪造或冒用他人标记; (2)未经关系人允许,擅自使用标记;(3)故意经销贴有伪造或冒用标记的产品; (4)故意不依对方指定的注册标记发售一种产品或提供服务。商标保护期为10年,期满可续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