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部”
“法务部”是台湾当局主管台湾地区检察、监狱、司法保护等行政事务和“行政院”法律事务的机构。其职权为:对于各地最高级行政长官执行该部主管事务,有指示、监督之责;就主管事务,对于各地方最高级行政长官之命令或处分,认为有违背法令或逾越权限者,得提请“行政院会议”决议后,停止或撤销之。法务部原名司法行政部。在国民党统治大陆时期,司法行政部设民事、刑事、监狱、总务四司及人事处、会计处、统计处。1950年,台湾当局紧缩编制,除四司仍旧外,改人事处为室,会计、统计两处合并为主计室,另设参事室、研究室。后陆续恢复建制。1956年5月,“行政院内政部”调查局移隶该部。1980年,台湾当局进行司法改制,实施审检分属,并于6月将司法行政部改称法务部。后来,法务部设参事室、法律事务司、监察司、监所司、保护司、总务司、人事处、会计处、统计处,另设调查局、司法官训练所、最高法院检察署、犯罪矫治等机构。法务部设部长一人,特任;政务次长、常务次长各一人,均简任;主任秘书一人,司长五人,参事、专门委员各若干人,人事处处长一人,会计长、统计长各一人,均简任;副司长五人,人事处副处长一人,均简任或荐任;秘书、视察各若干人,其中部分简任,部分荐任;技正若干人,简任或荐任;科长、编审、专员各若干人,均荐任;科员若干人,其中部分荐任,部分委任;技士、书记官各若干人,均委任;雇员若干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