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32年粮食库券条例
1943年8月国民政府为在抗战期间保证军粮供应,调济民众食粮供给,决定由财政部、粮食部发行粮食库券而颁布。条例共8条,主要内容有:库券由发行机关依实际需要收购粮食数量,分别省区发行,于券面注明省区,并加县名戳记;库券发行总额,由发行机关呈请行政院核定;库券于民国三十二年九月一日起分区发行,各自民国三十七年起,分五年平均偿还,即自此开始,每个以面额五分之一抵缴各省当年田赋应征的实物,至民国四十一年全数抵清;库券利率为周息五厘,自发行之日起以实物计算,自民国三十七年起,每年随本摊付,抵各该省当年应征田赋的实物;库面额分为一市斗、二市斗、五市斗、一市石、五市石、十市石、一百市石七种,并分为稻谷、小麦二类;库券以田赋征收实物征得粮食为担保,并可充当公务上的保证;对于库券有伪造或毁损信用的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