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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民事责任竞合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聚合”的对称。又称“责任竞合”。一项民事违法行为同时符合两种或两种形式以上的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依法仅实现其中一种民事责任的法律现象。大陆法民法实践中主要为侵权责任、合同责任、不当得利之债责任和无因管理之债责任之间的竞合。特征: (1)其责任由一项民事违法行引起,行为人须基于同一过错实施了同一违法行为并仅造成同一侵害后果,它不同于多个民事违法行为构成多个民事责任的情况;(2) 其责任形式须为两种以上,即同一违法行为完全符合不同形式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相同形式的民事责任之间不存在竞合问题; (3) 其本质为一项民事责任,仅依法采取多种责任形式并存的外观,具有多种责任性质; 故竞合的责任之一实现后,其他形式的责任也归于消灭。民事责任竞合是不同国家民事法制中普遍存在的共同问题,而在德国法系民法中更具有典型意义,它涉及到一国民法分则中不同规则体系之间的效力协调。

民事责任竞合

民事责任竞合

因一个违法行为导致了两种或两种以上民事责任时产生的现象。当行为人实施了一个违法行为,而这一行为符合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从而使受害人产生了多项请求权时,就发生了民事责任的竞合。民事责任竞合与法律责任重合不同: (1) 法律责任重合是一个违法行为符合不同性质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人既要承担刑事责任,又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民事责任竞合是同一违法行为符合不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如行为人的违约行为,又损害了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发生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2) 发生法律责任重合,违法行为人要承担多重法律责任。由于这一违法行为侵害了不同性质的社会关系,单一性质的法律责任不足以制裁不法行为人,保护被损害了的社会关系及受害人,因此,违法行为人应当依不同的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发生民事责任竞合,违法行为人只承担一种民事责任。如果行为人因为一个违法行为同时承担数种民事责任时,不仅会加重违法行为人的负担,还会使受害人因为他人的侵权行为而获得其不该获得的利益,有违民法的公平原则和民事责任的补偿性特点。因此,民事责任竞合的法律后果是受害人获得了选择权,即受害人有权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的两个请求权中选择一个行使。一个请求权行使后,另一请求权即行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86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 民事责任优先原则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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