楚辞后语序
楚辞学名篇。南宋朱熹撰。《楚辞后语》见载。文中主要论其选赋标准——概以礼义为宗。其说有三:一、若徒具华丽之观,有乖于礼法之赋,则皆不取:“若《高唐》、《神女》、《李姬》、《洛神》之属,其词若不可废,而皆弃不录,则以义裁之,而断其为礼法之罪人也。”反之,词采虽不足观而有助义理者则取录之:“若其义则首篇所著荀卿子之言,旨意深切,词理铿锵,君人者诚能使人朝夕讽诵,不离于其侧,如卫武公之抑戒,则所以入耳而著心者,岂但广厦细旃,明师劝诵之益而已哉! 此固余之所为眷眷而不能忘者。”二、以华美为里、以讽劝为表的赋作,朱氏讥为“屠儿之礼佛,倡家之读礼耳”,亦弃之不录。三、朱氏又实行以人废文之选文标准。如以蔡琰被俘二嫁后“犹知愧而自讼”事对比扬雄事莽后却又“反讪前哲以自文”。虽录扬雄赋作,而动机却在于“著苏氏、洪氏之贬词,以明天下之大戒也。”《楚辞后语序》论赋以“礼法”为本、“游艺”为末,集中代表了理学家朱熹纳文学于道德的赋学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