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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森林法院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森林法院

又称“林区法院”。
❶中华人民共和国设在林区,以保护森林为其任务的专门人民法院。根据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而设立。依法审理破坏森林资源的案件、严重责任事故案件以及有关森林方面的涉外案件。根据司法统一原则,林区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审理,应否设立森林法院,一般依林业的体制而言。凡由地方行政管辖的林区,不设专门的法院,由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按管理权限负责。凡属企业性质的林区,多在国营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的所在地设森林基层法院;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森林中级法院。不服森林中级法院判决和裁定的上诉到当地或就近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森林中级法院在自然保护区和重点林区的重点国营林场、水运处、森铁处等地根据需要可派驻森林人民法庭,作为派出机构。在重点林区(分布在全国八个省或自治区)以外的林区(即森林资源较多的地区,分布于19个省或自治区),一般在省(自治区)、地(州、盟)、县(旗)三级人民法院内增配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专管林区案件。根据需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在重点国营林场或林区派驻人民法庭。在林业集中或较多的地区(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设立森林法院较多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林业审判庭;在其他中级或高级人民法院内则由经济审判庭兼管森林案件。不服其判决和裁定的,可向当地自治州、市或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分院上诉或抗诉。这些林区基层法院主要分布在吉林、黑龙江、甘肃等省,以及云南省的西双版纳地区。
❷在英国,森林法院又称“森林保护法院”。负责每3年一次对损毁森林及其它危害森林事件的调查。


森林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之一,专门审理与森林有关的案件的审判机关。森林法院的设置,一一般在某些国营林业局(包括木材水运局)所在地设立森林基层法院;在地区(盟)林业管理局所在地或国有森林集中连片地区设立森林中级法院。在自然保护区或重点林区的重点国营林场、水运处、森铁处,可根据需要派驻森林人民法庭。全国重点林区以外的林区,一般是在省(区)、地(州、盟)、县(旗)三级人民法院内增配一定数量的审判人员,专管林区的案件,并且根据需要由基层人民法院在重点国营林场或林区派驻人民法庭。在林业集中或较多的地区(州、盟)中级人民法院以及设立森林法院较多的省(区)高级人民法院内设林业审判庭,负责审理森林案件,其他的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内则由经济审判庭兼管森林案件。总的原则是,林区的案件必须由司法机关处理,应否设立专门森林法院则根据林业体制而定,如果林区由地方行政管辖,即不专设森林法院,而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在林区派驻人民法庭。

森林法院

专门人民法院之一。在林区设立的专门审理林区内各类案件的法院。中国现无森林法院的设置。部份省(黑龙江、吉林、甘肃、云南等)的林区中设有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和林区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林区、林场、林业经营所、自然保护区等区域发生的刑事、民事案件。林区基层法院审判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受中级人民法院分院或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监督。中级人民法院分院审判林区基层人民法院的上诉或抗诉案件以及由其管辖的第一审案件,受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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