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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检察厅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检察厅

❶1906~1927年中国设置于各级审判机关中的检察机关的总称。最早根据清政府1906年颁布的大理院审判编制法,在大理院以下各级审判厅、局内设立。根据1910年施行的法院编制法,分为总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初级检察厅,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提起公诉,充当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和公益代理人,并有权监督审判的执行。在北洋政府统治时期,职权没有变化,只是设置上初级检察厅被撤销,1915年修订后的法院编制法增设大理院分院的总检察厅分厅和高等检察厅分厅。原总检厅厅丞被改称检察长。规定各级检察厅设检察长1人、检察官若干人,检察官须服从检察长命令等等。1927年国民党政府统治时予以撤销。1929年恢复检察机构建置时,将总检察厅改称“检察署”。
❷日本检察机关的名称。分称最高检察厅、东京高等检察厅、东京地方检察厅和东京区检察厅。均隶法务省。
❸德意志帝国时期设在各级审判厅内的检察机构。

检察厅

旧中国北洋政府和1927年前国民党政府检察机关的名称。分地方检察厅、高等检察厅、总检察厅三级,分别配置在地方审判厅、高等审判厅和大理院,在高等审判厅各分厅和大理院各分院则分别配置高等检察厅分厅或总检察厅分厅。其职权是根据刑事诉讼法律、法令的规定,对刑事案件实行搜查、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并监督判决的执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律、法令的规定,在民事案件中作为诉讼当事人或公益代表人参加民事诉讼。各级检察厅均设检察长一人,检察官二人以上。检察官须服从检察长的命令。

检察厅

检察厅

官署名。清代末置。在大理院附设总检察厅,在各级审判厅附设检察厅。掌纠正同级审判错误,监督下级检察厅事务。《清史稿·职官志六》: “大理院: ……附设总检察厅,掌综司大理民、刑案内检察事务,监督各级检察厅,调度司法警察官吏。厅丞1人,(从三品,请简); 检察官6人,(正五品,奏补); 主簿2人,八、九品录事4人。”“光绪三十二年 (公元1906年) ……又总检察厅厅丞1人,检察官6人,主簿1人,录事4人。…… (宣统) 三年 (公元1911年) 增置总检察厅典簿1人,改录事为8、九品各2人。” “京师高等审判厅……检察厅检察长1人,(正四品,请简)。掌纠正同级审判,监督下级检察厅。检察官4人,(从五品,奏补); 典簿、主簿各1人,九品录事2人。……光绪三十三年设。宣统三年,增置检察厅典簿、主簿各1人。”“京师地方审判厅……检察厅检察长1人,(正五品,奏补); 检察官5人,(正六品,奏补); 典簿 (从七品),主簿 (从八品),录事各2人。” “京师初级审判厅……检察厅检察官2人,(从六品,奏补); 录事1人。(初级俱不置长官,由部揀资深者1人为监督)。”“高等审判厅……检察厅检察长1人,(从四品); 检察官1人,(正六品); 录事2人。”“地方审判厅……检察厅检察长1人,(从五品);检察官1人,(从六品); 录事2人。” “初级审判厅……检察厅检察官1人,(正七品); 录事2人。”

☚ 检校所   减平处 ☛
检察厅

检察厅

检察机构的名称之一。刑事诉讼中,行使公诉权的机构。在日本,检察机关称为检察厅,与法院审级平行设置,分为最高检察厅、高等检察厅、地方检察厅和区检察厅。在中国,清宣统元年颁布的《法院编制法》规定审判衙门分别配置检察厅。北洋政府时期,沿用这一名称。1927年颁布的《最高法院组织暂行条例》将检察机关这一名称改为检察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检察厅是最高人民检察院设立的若干种业务机构之一。不同的检察厅,具体业务范围有所不同。

☚ 勘验   检察长 ☛
00003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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