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锁子遗弃案
此案发生于1941年7月间陕北延安市的西沟阳庄村。被遗弃人李高氏,原生有四个女孩,因无男孩继后,于1927年抚养高桥白姓家的一个两岁男孩,取名李锁子。李锁子长大后,随养父学木匠。养父去世后,李高氏又送他跟别的木匠师傅学徒。李锁子学徒期满后,经常远走在外,不着家门,很少照顾家中。李高氏为李锁子买房娶妻,本以为可使李锁子收心务正了。不料李锁子不但不给李高氏吃穿,还不让她居住,并对她百般辱骂。区、乡政府曾对李锁子进行批评教育,李锁子答应要赡养母亲,可回家后却经常打骂李高氏,还将李高氏的房子挖毁。后群众赶来,将其扭送边区地方法院。通过教育,李锁子承认了自己的错误,决心改过。法院认为,李锁子遗弃老母,不事供养,任性打骂,本应从重惩处。但鉴于被告被捕后尚能自我悔悟,承认错误,愿意改过,孝养母亲;又考虑其家中确需他做工度日,故于1941年7月21日判决如下:李锁子犯遗弃罪,依中华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二百九十五条,判处苦役半年。因其老母、妻幼无人抚养,准予具保假释,带罪侍母。如再遗弃,加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