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李百家告刘乖乖案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李百家告刘乖乖案 李百家告刘乖乖案本案发生于元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十月,河南行省在致中书省的咨文中说道,有李百家奴告,其弟李五儿与刘乖乖定婚,钞绢等聘礼已下,五儿身故。李四十系李五儿之同胞兄弟,虽有妻室,即系应继之人。此案送礼部审议后认为:“刘乖乖虽是定婚,未曾过门,其李四十已有妻室,二者俱难收继。”据此判决,“令刘乖乖另行改嫁。”中书省准礼部所拟,后编入《大元通制》。元朝蒙古贵族本有“收嫂”之旧习,进入中原以后,在实践中渐加以限制。本案即以李四十已有妻室为由不许收嫂。 ☚ 黄二七领讫财礼改嫁案 朱惠孙告候一之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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