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有亮割人生殖器案
本案发生于乾隆六十年(公元(1795年)。河北省有民李有亮先与高廉鸡奸,后李有亮因向高廉借贷,高廉不给并加责骂,于是李有亮起意报复。一天,李有亮引诱高廉续旧情,乘其不备,用刀将其阴茎割下。案件发生后,该省依照“毁败人阴阳以致不能生育律,”判该犯杖一百,流三千里,并给付财产一半养赡受害者。案件上报该司,该司查律载“毁人阴阳以至不能生育者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财产一半断付被伤笃疾之人养赡”;又有新纂条例规定,“殴伤奸盗罪人至笃疾者毋庸断付财产养赡”,该司认为新纂条例是指平常人打伤奸盗罪人致其残疾而言,此案李有亮与高廉和同鸡奸,都是罪犯,与平常人打伤奸盗罪犯致其残疾不同。因此,该省判该犯给付财产一半养赡受害人,应属公平,同意所判。之后,刑部复核案情认为,所伤既是有罪之人,就不应断给财产。于是驳令:李有亮不要断给高廉财产,只判该犯杖一百、流三千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