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考试法院书记官人员考试条例文件名。南京国民政府考试院制定。1930年12月27日公布施行。共六条。规定中华民国国民具有在高级中学、旧制中学或其他同等中学毕业得有证书等五款资格之一者,可应法院书记官普通考试;考试科目,第一试为国文、党义,第二试为法学通论等七种,第三试就应试人必试科目及其经验进行面试。1931年6月19日对第二试部分科目作了修订。1933年5月23日第二次修正公布,将各试名目改为甄录试、正试、面试,甄录试科目增加为四种,正试科目减为五种。1935年9月3日第三次修正公布,将《条例》改称《规则》,各试名目恢复为第一、二、三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