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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词 普通法
类别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释义

《普通法》

(1)中世纪教会的一般法,相对于地方习惯法,如15世纪末的《寺院法大全》;(2)效力等级比较低的法,指除根本法(宪法)以外的其他一切法;(参见〔根本法〕) (3)法国和德国法中,与地方习惯或特殊规定相区别的适用于整个国家的法;(4) 12世纪以来英国五宝法官创立的、适用于英格兰地区的一般法,相对于各地方的习惯与特殊规定;(5)英国及英美法学其他国家国内法之一,相对于衡平法、教会法、与利定法也有一定区别;(6)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制度的统称,因这些国家的法在根本上是建立在英国普通法基础上,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法,起源于英国诺曼征服时期。所谓普通即“普遍适用”之意,当时的统治者出于维护统治的需要,以普通法来抵销地方的政治势力与地方习惯的影响。普通法属英国法的主流,英国法就是从普通法中发展起来的。英国法及受其影响的其他国家的法一起组成的法系被称作普通法系。普通法与衡平法一样,以判例法为其主要形式。不过近代以来,利定法的成份大大增加。普通法有一套独立的体系,其调整范围较广、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等公法和大部分私法。普通法在1873年英国司法改革之前,是由普通法院单独适用,改革后,普通法有为任一法院(法庭)、任一法官(包括衡平法院(法庭)衡平法官)适用。

普通法

❶即“普通法律”。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一般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的规范性法律。通常规定某种主要社会关系或主要社会关系某一方面的行为规则,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性法律。相对宪法性法律而言,可称为“子法”,其内容不得与宪法性法律相抵触,如民法、刑法等。
❷“特别法”的对称。此种意义上的普通法又称“一般法”,指通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
❸“衡平法”的对称。系英、美等国的判例法。最早形成于英国。1066年诺曼底公爵威廉征服英国后,国王为削弱封建领主势力,加强王权,除发布敕令作为全国适用的法律外,从御前会议中分设王室法院,实行巡回审判制度,通过巡回审判和巡回法官的研讨认可,有选择地适用各地习惯法而形成判例,通行全国,故名。美国继承了英国法的传统,也以普通法为主要法律形式。参见“衡平法”。

普通法

❶英国主要法律渊源。1066年诺曼征服英国后,国王为加强王权,缓和同当地盎格鲁·撒克逊人的矛盾,设立王家法院实行巡回审判,同时继续保留当地日耳曼习惯法。12世纪中叶,亨利二世实行司法改革,扩大王室法院审判权。法官巡回办案时,除依据国王敕令外,主要是有选择地使用当地习惯法。在回到中央讨论时,彼此认可各自判决。一些被引为依据的习惯便逐渐形成为以判例形式出现的普通法,通行于全国。实行遵守先例原则。法官和学者对普通法判例进行编纂的权威著作,也是其渊源。后来构成英美法系法律的基础。
❷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按一般立法程序制定的法律。通常指仅次于宪法或根本法的普通法律。如民法、刑法。
❸即“一般法“。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普遍适用的法律。“特别法”的对称。


普通法

❶“根本法”的对称。指除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它规定社会关系中某方面的问题,必须依据宪法制定,法律效力低于宪法,制定和修改一般只需立法机关的过半数通过。
❷“特别法”的对称。此种意义的普通法又称“一般法”指在全国范围内对全体公民经常适用的法律。
❸“衡平法”的对称。详“外国法制史”中的“普通法”。

普通法

有多种含义。在中国,主要指次于宪法的一般法律,也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 (如刑法、民法等),是特别法的对称。在西方,最初由教会法学家使用,指一般的教会法,有别于各种不同的地方习惯; 英国12世纪左右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 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指的是英美法; 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指普通法院的判例。

普通法

普通法common law

有多种含义。在中国,主要指次于宪法的一般法律,也指对全国一致适用的法律(如刑法、民法等),是特别法的对称。在西方,最初由教会法学家使用,指一般的教会法,有别于各种不同的地方习惯;英国12世纪左右形成的一种以判例形式出现的适用于全国的法律;与大陆法系相对而言,指的是英美法;与衡平法相对而言,指普通法院的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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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

common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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