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晋西北行政公署组织大纲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晋西北行政公署组织大纲中国抗日战争时期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晋西北行政公署组织法规。1946年11月6日晋西北临时参议会通过,同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施行。共11条。主要内容:晋西北行政公署为晋西北最高行政机关,设行政委员会,由晋西北临时参议会选举正副主任委员1人、行政委员19人组成,负责执行晋西北临时参议会决议,并决定有关行政工作之重大事宜。行政公署下设秘书室、民教处、财政处、建设处、高等法院、公安总局等部门,执行行政委员会及政务会议决议,分工管理各项工作。秘书长、各处处长、高等法院院长、公安总局局长,由正副主任委员遴选,提交行政委员会任免;各专员、副专员、县长由正副主任委员提交政务会议任免。行政委员会每3个月开会1次,必要时可延期或召集临时会议。行政委员会休会期间,由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各处处长、高等法院院长组成政务会议,处理日常行政工作。 晋西北行政公署组织大纲抗日民主政权的组织法规。1942年11月6日晋西北临时参议会通过,同年11月晋西北行政公署公布。共11条。规定晋西北行政公署为晋西北最高行政机关;行政委员由晋西北临时参议会选举产生,负责执行晋西北临时参议会之决议并决定有关行政工作之重大事宜;行政委员会休会期间,由正副主任委员、秘书长、各处处长、高等法院院长组织的政务会议处理日常行政工作;行政公署设秘书室、民教处、财政处、建设处、高等法院、公安总局等部门,各处处长、高等法院院长须由行政委员担任。此外,还对行政委员会的工作制度等作了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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