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国会会议制度
日本国会有通常国会、临时国会和特别国会3种。通常国会每年举行一次,一般都在12月份召开,由内阁提出要求,以天皇下达诏书方式召集,会期为150天; 临时国会是在某些重要事项不能留待下次通常国会审议的情况下,由内阁以天皇诏书方式宣布召开。由两院任何一院全体议员的1/4以上提出要求,也应召集临时国会。此外,众议院议员任期届满举行大选以后30天内,内阁必须召开国会临时会议; 特别国会是在众议院解散以后70天内召开。特别国会也是以天皇诏书形式,由内阁召集。在众议院被解散,参议院同时闭会时,内阁如有紧急需要,还可以要求参议院举行紧急会议代行国会职权。紧急会议往往是在大选之后,又不能等待召开特别国会的非常紧急情况下举行的。参议院紧急会议所采取的措施是临时性的,必须在下届国会开会后10天内得到众议院的同意,否则该项措施即属无效。国会的全体会议都举行开会仪式,由众议院议长履行主席职务。众议院议长因故不能主持会议时,由参议院议长执行主席职务。众议院、参议院分别举行会议时,由各自的议长担任主席。议院召开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议员的1/3以上。两院议事时,一般是出席议员过半数赞成即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