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工支付上下班交通费给予的补贴。是职工的一项生活福利。根据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1978年2月5日发出的《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从1978年开始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步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凡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人口在50万以上的城市职工,家距工作地点4华里以上,必须乘公共汽车、电车、或着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可以按照规定标准享受上下班交通补贴。交通补贴的费用,企业单位在企业管理费中开支,事业单位在事业经费中开支,国家机关在行政经费中开支。
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为职工必须乘坐城市交通车或个人骑自行车上下班的补贴费用。按照1978年2月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规定,实行的范围为50万人口(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的城市。个别人口不满50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本办法时,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实行的条件: 家距工作地点4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或骑自行车上下班的职工,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补贴的标准: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上下班的职工,由本人负担一部分(不少于1.5元),其余部分工作单位补贴。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适当补贴修理费。具体执行办法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