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斯通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斯通1907~1985Stone,Julius澳大利亚国际法学家。曾任美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各大学法学院教授。主要著作有:《少数者权利的国际保障》(1932),《少数者权利的区域保障》(1933),《国际冲突的法律控制》(1954,修订版1958),《关于国际法的社会学研究》(1956),《侵略与世界秩序》(1958),《国际法院与世界危机》(1962),《停火状态下的中东》(1967),《中东无战争也无和平》(1969),《国际正义的各种研究方法》(1970),《法律与各国》(1974),《通过协商一致解决争端》(1977)。 斯通1907—Julius Stone现代综合法学代表人物之一、澳大利亚的著名学者,也是一位当代西方法学家中最有影响的人物。主要著作有《法律的范围和功能》(1946年)、《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论》(1964年)、《法律和正义的社会功能》(1966年)、《人类法律和人类正义》(1985年)。他认为,要理解法律和正义的涵义,就必须知道法律的结构及其作用、正义的内容、为了取得正义而利用社会中法律的适用性,并把三者综合起来加以考察。他指出,正义是判断人类行为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标准;罗辑分析可以提供抽象的思想模式,并且使法学家可以获得法律设定中的最大限度的自我一致性,它有助于人的精神训练,使法律具有说服力,甚至可以改造现实的法律;他强调经验的社会学研究对于法律研究的重要性。在对以上三者进行个别研究的基础上,斯通得出结论:分析法学、自然法学和社会学法学对于法律研究来说都是重要的,唯有把这三者结合起来相互补充,才能构成完整的法学。在斯通的法律观点中,既包含社会学法学的因素,又有分析法学和自然法学的影响,但是以社会学法学的成分为基础和占主导地位。 斯通1907~Julius Stone澳大利亚著名法学家、现代综合法学倡导者。其主要著作有《法律的范围和功能》(1946)、《法律制度和法学家推论》(1964)、《法律和正义的社会功能》 (1966)、 《人类法律和人类正义》(1965)。他认为,要知道什么是法律,就必须了解法律的结构及其作用、正义的内容、为了取得正义而利用社会中法律的适用性,并将三者综合起来加以考察。正义是判断人类行为的一种不可缺少的标准;逻辑分析可以提供抽象的思想模式,并可以使法学家获得法律设定中的最大限度的自我一致性,它有助于人的精神训练,使法律有说服力甚至可改造现实的法律;而经验的社会学研究,更是法学的直接任务。斯通的基本结论是,自然法学、分析主义法学和社会学法学都是重要的,唯有将它们结合一起、相互补充,才能构成完整的法学。在斯通的理论中,既包含社会学法学的因素,也包含自然法学和分析主义法学的因素,但更多地倾向于社会学法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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