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组成人员一般是指经过选举产生或政治任命的政府工作人员。我国政府组成人员,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中,按照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或决定任命的人员。关于各级政府组成人员,宪法第86条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49条分别明确规定:国务院组成人员,包括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分别包括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分别包括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政府设镇长、副镇长。政府组成人员有任期限制,总理、副总理任期不得超过二届人代会的任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