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播音节目内容审查标准》
国民党政府为了对广播电台播出的节目内容进行管理而制定的法令。1937年4月12日由交通部公布,共10条。内容如下:各广播电台节目,其演说、歌曲、唱词、广告等如有下列各项情形之一者,应予修正或全部禁止:(一)违反本党主义者;(二)危害本国安全者;(三)妨害社会治安者;(四)违反善良风俗者;(五)侮辱他人或先哲者;(六)宣传迷信者;(七)词句猥亵者;(八)违禁物品或违禁出版品之广告;(九)危害身心之药物或场所之广告;(十)其他违背政府法令者。这一标准是在国民党政府1932年的《宣传品审查标准》、1934年的《图书杂志审查办法》之后公布的。它是对国民党中央广播事业指导委员会1936年10月制订的《指导全国广播电台播送节目办法》中有关节目内容标准部分的展开与系统条例化。在此之前,1936年12月15日上述委员会已函告各广播电台,从即日起“各电台播音节目改由本会接管审查”,此一标准便成为其审查节目、处分民营电台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