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辖措置坑冶铸钱司官司名。北宋崇宁五年已置提举措置河东路坑冶铸钱司(《宋会要·职官》43之121)。政和二年十二月十八日,河东、陕西、河北、京西、京东五路均置提辖措置官,三年川、陕亦置提辖措置坑冶铸钱司。置司措置本路坑冶开发,督办铸钱,催收课利,及办集物料(柴炭、灯油、铜料等等)(《宋会要·职官》43之129、130、131)。宣和七年三月,逐路改置提举坑冶司(《宋会要·职官》43之143)。
简称提辖措置司。《宋史·食货志》下7《坑冶》:“(政和六年)尚书省奏:‘五路坑冶已有提辖措置专司。’”《宋会要·职官》43之129:“(政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今措置到下项:一、河东、陕西、河北、京西、京东路所置提辖措置坑冶铸钱官下,各已降朝旨,许差检踏官三员。”同前书43之131:“准河东路提辖措置坑冶钱监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