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点刑狱劝农副使北宋真宗天禧四年十一月八日,以武臣任提点刑狱者兼劝农副使,选閤门祗候以上使臣充。
编制长官提点刑狱公事,一路一人常置;或以武臣为副,称同提点刑狱公事,不常置。属官有检法官一员。南宋建炎四年罢武臣提刑官,添置干办公事官(《合璧后集》卷70《提刑》,《宋诏令》卷161《罢同提点刑狱使臣诏》)。
简称与别名❶提刑司、刑狱司。《康南海官制议》卷4《宋官制最善》:“其后提刑一司,虽专以刑狱公事,又兼封椿、钱谷、盗贼、保甲、军器、河渠。”《长编》卷80戊午:“大辟五人以上,委转运司、提点刑狱司录问,讫,乃得决。”《长编》卷95丙子:“备转运、刑狱司差遣。” ❷提刑。《宋诏令》卷161《废提刑诏》:“其本司合行省去事件,委转运司指挥,讫奏。”同前书卷160《罢提刑司诏》:“其诸路决遣刑狱,宜从省罢,委转运司振举之。” ❸提司。《龙川略志》卷7《议修河决》:“朝廷指挥水官与安抚、提、转司同保明。”《宋史·河渠志》3:“令吴安持同都水监丞郑佑与本路安抚、转运、提刑司官,具图、状保明闻奏。” ❹外台。《齐东野语》卷5《赵伯美》:“伯美为湖南宪,……上章劾叔清(牟溁)。……(谢相)作勘会云:‘既是外台已按,虽是未见按章,先合施行。’奉旨牟溁与祠。”《合璧后集》卷70《提刑》:“外台”。 ❺宪司、狱司。《宋会要·职官》43之26:“建炎初,罢提举官兼以他司,……今虽隶于宪司,而狱讼繁多,不能究心。”同前书43之13:“高宗建炎二年六月十四日,诏诸路提举常平司归提刑司。”《齐东野语》卷15《曲壮闵本末》:“徙(曲)端恭州,置狱,命武臣康随为夔路提刑鞫治。一日,其人忽前云:‘(将军)若欲早出,第手书一病状,狱司即以申主。’” ❻宪台、刑台。多见于南宋。《二老堂杂志》卷4《宪台》:“宪部,刑部也;宪台,御史台也,今直以诸路刑狱为宪……而提刑司告词,并曰‘宪台’。”《清明集》卷4《契约不明、钱主或业主亡者不应受理》:“读刑台之判,洞物烛情。” ❼纠虔之司。《宋诏令》卷161《罢同提点刑狱使臣诏》:“十有八路,……狱之放纷,未能独察也,故设纠虔之司,专属朝臣,贰以武吏。” ❽宪治。(宋)宋慈《洗冤集录·序》:“名曰《洗冤集录》,刊于湖南宪治。……朝散大夫、新除直秘阁、湖南提刑充大使行府参议官宋慈惠父序。” ❾臬台。《后村先生大全集》卷62《魏克愚浙东提刑》:“其为朕往建臬台。” ❿臬司。《西山真文忠公文集》卷46《张公墓志铭》:“汀有疑狱,屡成而屡变,公披臬司命鞫之。”
职掌掌常平、义仓钱谷,庄产、户绝田土,及贷青苗钱,与免役、市易、坊场、河渡、水利之法。丰年籴贱,备凶年平粜,以惠农民。凡役钱,据户产的厚薄而定多少;商品积滞,官价收进、平价卖出,以平抑物价;官府田产、坊场、河渡收入,按额催纲等等;并有按察官吏之责(《合璧后集》卷70《提举》引《哲宗正史职官志》)。
简称与别名❶提举常平司、常平仓司、常平司、提举司、仓司。《长编》卷216甲子:“京东路提举常平司言。”《宋会要·礼》37之42:“可令常平司取见的确买过地段顷亩合纳税赋。”《长编》卷213丙辰:“诏以京东预买细绢并所得息钱五十万缗,赐常平仓司。”同前书卷211丁未:“诏青苗钱委诸路转运、开封府界提点、提举司,每年相度留钱谷,以备非时赈济出籴。”同前书卷214辛巳:“诏嘉、蜀二州违朝旨,不报提举常平仓司文字。”同前书卷218甲子:“诏淮南提举常平广惠仓司相度施行。”原注:“今附本月日淮南仓司相度。” ❷庾司、庾台。《宋史·杨大异传》:“改提点广西刑狱兼漕、庾二司。”《合璧后集》卷70《提举·事类》:“庾台。”《十驾斋养新录》卷10《庾司》:“提举常平司,宋人谓之仓司,亦谓之庾司。漕、庾本流俗相称。”
职掌为提举常平司长官,总领本路常平、义仓、免役、坊场、河渡、农田水利、户绝田土、保甲义勇、抵当等事(《宋会要·职官》43之7、8,《长编》卷279甲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