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发司 拨发司官署名。宋代置。掌供京师用的货物 (如盐、粮等)按时起运,准时运到京师等事项。《宋史·职官志七》: “拨发司、替运司: 掌以时起发纲运而督其滞留,以供京师之用。” ☚ 播州军民安抚司 博士厅 ☛ 拨发司官署名。宋代置蔡河拨发司,后改称蔡河拨发催纲司,设拨发官,掌京西部分州县向蔡河起发纲运,以时供输京师开封。 拨发司官司名。其职掌与辇运司同,即掌按时限起发钱、粮、盐等纲运,而督察纲船有无滞留,以供应京师用度。蔡河、江、浙、荆湖置有拨发司(《宋会要·职官》42之5《发运司》)。
职源与沿革北宋咸平六年正月十二日,置陕西制置使、同制置陕西青白盐事,始禁解盐通商。五月二十五日罢(《长编》卷54壬寅、甲寅)。庆历二年正月十二日设陕西制置解盐使(《长编》卷135丁巳),六月加制置京西、河东二路(《长编》卷137丙戌)。庆历八年十月二十二日,以陕西提点刑狱范祥兼陕西制置解盐事,后为使《(十朝纲要》卷6、《长编》卷461乙丑)。自庆历设陕西制置解盐司后,至北宋徽宗朝不废(《宋会要·职官》44之4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