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押、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的有关规定,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同时,又规定税务机关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必须开付收据;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必须开付清单。 税务机关在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制作的文书,称为《查封商品、货物及其他财产清单》。该文书是税务机关执行税收保全措施的书面证明,同时也是对税务机关的一种必要的自我约束,不仅可以防止用权不当或滥用职权,而且有利于促进和加强税务队伍的廉政建设,也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