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巴主义关于新政府取得承认的必要条件的一种主张。1907年,厄瓜多尔前外长托巴为了防止在中南美洲各国不断发生革命或政变,主张不承认违反宪法程序而成立的事实上的政府,故称托巴主义。同年12月20日,中美洲5个国家(哥斯达黎加、萨尔瓦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尼加拉瓜)缔结的和平友好总条约很快采纳了这一主义,其中宣布企图变更依照宪法组织的政府就是对5国和平的威胁(第2条),在该条约的补充条约第1条中,各缔约国政府更具体地约定,对于5国中任何一国通过政变或革命成立的政府,直至自由选出的人民代表依据宪法改组时为止,不得予以承认。1923年以后,这一主张进一步得到了发展。托巴主义的实质在于否定国民否定本国政体基本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