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所有权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多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根据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房屋权利人,即依法享有房屋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其他项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房屋权属登记,领取房屋权属证书。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按其内容,房屋权属登记可分为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和其他项权利登记。总登记,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在一定期限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进行统一的权属登记。初始登记,是新房屋的所有者持用地证明文件或者土地使用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及房屋竣工验收资料等,在房屋竣工三个月内初次向登记机关申请房屋权属证书。转移登记,是对房屋因买卖、交换、赠与、继承、划拨、分割、合并、裁决而发生的权属转移进行登记。变更登记,是指对房屋因坐落街道、门牌号或者房屋名称发生变更,面积增加或减少以及房屋翻修等引起的权属变化进行登记。其他项权利登记,是指对设定房屋抵押权、典权等进行登记。房屋权属登记的目的在于加强城市房屋权属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屋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房屋权属登记 房屋权属登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它包括对确认房地产权属关系所必须依据的房地产证明文件、资料进行的综合性管理 (即权属档案管理)。 ☚ 产权登记工作程序 房屋权利人 ☛ 000019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