字词 |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
类别 | 中英文字词句释义及详细解析 |
释义 |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国民党政府的刑事特别法规。1947年12月25日公布施行;1948年4月2日修正后再次公布,同年10月30日施行。共十二条。国民党政府为了挽救岌岌可危的政权及加强对国民党统治区人民的镇压,于1947年6月30日提出要“全国总动员”来“戡平”中国共产党的所谓“叛乱”。并于同年7月19日公布了《动员戡乱完成宪政实施纲要》,宣布全国进入了“动员戡乱时期”。本条例则规定在所谓“戡乱时期”加重对刑法中“内乱罪”某些行为的处罚,如刑法规定中对“意图破坏国体,窃据国土,或以非法之方法变更国宪、颠覆政府,而着手实行者”,规定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首谋者,处无期徒刑。条例则规定不分首从,皆处死刑或无期徒刑。对其他“犯罪”行为处罚也重于刑法典的规定。还规定犯本条例之罪者,除军人由军法审判外,非军人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即采用特殊审判程序,加强对人民的镇压。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国民党政权颁发的军事特别法。1947年12月25日国民政府公布,同日施行。第三次国内革命战争中期,中国人民解放军开始了全国性大反攻,国民党统治区人民纷纷起来革命,蒋介石为首的国民党为了挽救行将崩溃的政局,以 “戡乱”为名,加紧镇压革命活动。本条例共12条。首先集中了国民党刑事法律中最反动的条款,接着又特别强调加重处治几种“犯罪”,如,将军队交付“匪徒” (指革命军队,下同一编者注)、率部队投降“匪徒”、将军事及重要物资交付“匪徒”、煽惑军人不执行职务或叛逃、泄露重要军事情报、充当间谍、为 “匪徒”供贩军资器械等。此类犯罪,要处死刑或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严厉镇压革命宣传活动,加强处罚所谓“盗匪”犯罪。规定凡犯本条例之罪者,军人由军法审判,非军人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这个条例把凡参加反帝反封建革命斗争的活动,都说成是“危害国家”的犯罪而加以制裁。条例一直为台湾当局所沿用,近两年始议解除“戡乱”,废除本法。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中国国民党政府制定的军事特别法。1947年12月25日颁布施行。国民党为维护政权,以“戡乱”为名,加紧镇压人民革命运动。凡参加反帝反封建反官僚资本主义斗争的革命人民,都被认为“危害国家”,受到血腥镇压。1991年4月30日,台湾当局宣告终止“动员戡乱时期”,《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于1992年7月31日废止。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当中国人民解放军由战略防御转入战略进攻后,国民党政府为维护其即将彻底崩溃的政治统治,于1947年12月25日,颁布了《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全文共十二条。以“戡乱”为名,对参加反对美帝和国民党统治当局的人民群众,以及国民党军队中“准备或阴谋”进行起义投诚人员,均被认为是“妨害戡乱”、“扰乱治安”、“危害国家”,而“紧急治罪”,进行血腥镇压。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 “戡乱时期危害国家紧急治罪条例”1947年12月25日,国民政府颁布的刑事法规。共12条。主要规定:凡犯“内乱罪”有关条款者,处以死刑或无期徒刑;对率队投降“匪徒”者,或将军事要塞、军用物资及军事秘密支付、毁坏、泄漏给共党者,以及煽动军人不守纪律、扰乱金融者,均处以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凡违反该条例者,除军人外,一律由特种刑事法庭审判。 ☚ 鼓励岛内银行在国外设立分支机构办法 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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