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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间内,因过失而不履行供给军需的契约或不照契约履行的行为。中国台湾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种。主要特征: (1)行为主体是有履行供给军需契约义务的人,即因契约关系而负有履行义务的人。(2)行为人因过失而不履行供给军需之契约或不照契约履行。不履行是指完全不履行。不照契约履行,是指不依照契约的内容而作完全的履行。(3) 行为人必须在与外国开战或将开战期间的情况下,而实施本罪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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