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肉刑汉文帝改革法令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古代法制史上的重要改革。即废除肉刑。肉刑指黥、劓、刖、宫等。汉文帝元年除宫刑,十三年进一步废除黥、劓、刖三种,以其他刑罚代替。张苍、冯敬奉诏具体修订为: 当黥者钳为城旦春,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汉文帝废除肉刑,本意在减轻刑罚,结果笞刑常将人打死。故《汉书·刑法志》谓“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 除肉刑指汉文帝下令废除当时的黥、劓、断左右趾等几种肉刑。文帝十三年(公元前167年)诏:“夫刑至断支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楚痛而不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 其除肉刑。”(《史记·孝文本记》)据《汉书·刑法志》记载:当黥者髡钳为城旦舂,当劓者笞三百,当斩左趾者笞五百,当斩右趾者改为弃市。以笞刑代肉刑,笞仍是肉刑,且加笞与重罪无异,幸而不死,不可为人,景帝元年下诏,笞五百减至三百,笞三百减至二百。中元六年 (公元前144年) 又减笞三百为二百,减笞二百为一百,并定棰令,规定棰的长短厚薄及加笞的部位。东汉时斩右趾又被恢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