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制度是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成本计算方法。西方国家按照管理功能将产品成本制度划分为两大类:变动成本法(或称直接成本法)和全部成本法(或称归纳成本法)。全部成本法并不区分固定成本和变动成本,而是将所有的成本都包括在内。变动成本法则不然,在产品成本中只包括变动成本,不用强行将固定成本摊进产品成本中,从而使销货与利润之间保持合理的关系。关于这两种计算方法,在国外会计学界一直争论不休。但普遍认为,在短期利润规划和经营决策分析上,变动成本法独具的上述优点,是全部成本法无法与之相比的,反对变动成本法的人士则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经济学家从效用理论上证明“边际收益”关于最大利润的假定不能成立,或即使成立亦无法实现。况且,无论变动成本或固定成本,都是制造产品所必需,故无区分之必要,都应列为产品制造成本。美国税法规定,对外会计报告要依据公认的会计原则,采用全部成本法。因此,美国企业对外财务、成本报表是按照全部成本法计算的结果编报的;对于企业的内部管理则广泛运用变动成本法。 在我国,变动成本法刚刚引入,尚未制度化,仍接全部成本法进行成本计算和管理,在实际工作中,按成本计算对象划分为分批成本制和分步成本制; 还有其他一些规定的计算方法等。 |